高考加油中国信托业发展迎冷静思考期魏家
公司为不具备抵押贷款资质的融资方成立信托产品,某国有大型银行献出渠道为其融资30亿元,直至融资方实际控制人因民间借贷被拘留,链条之上的各方才意识到风险。这就是最近一段时间轰动信托业的中诚信托煤炭融资事件。事件曝光后备受业内外人士持续关注,人们渐渐从指责融资方缺乏诚信,转向了对信托体系的拷问。而在中国信托业急速发展、管理资产规模已达5.301万亿元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如何完善风控系统?银行销售渠道能否摆脱单纯的敛财渠道?监管者又应该做些什么?
信托失控:
资金“托”而难“信”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已达5.301万亿元,已超过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成为我国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在迅猛增长的背后,这个行业也面临着巨大考验。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介绍,此前由于整个宏观经济发展较好,风险基本上未暴露。但今年以来,由于宏观形势不容乐观,风险暴露较多。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产品出现风险的原因也并不全是“天灾”,而系“人祸”。
据其介绍,调查显示,在问题信托“诚至金开1号”和“金牡丹-融丰系列-振富集团特定资产收益权”中,实际控制人王氏家族在当地经营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并且融资主体振富集团名下的主要矿产存在权属争议,不能办理质押或过户登记,对于信托资金来说,这一背景显然是“危险的苗头”,但这些信息并没有及时反馈给投资者。
在“国投飞龙艺术品基金9号”、“宝腾一号艺术品投资”、“雅盈堂艺术品收益权”等信托产品中,被融资人雅盈堂作为抵押品的黄庭坚所作《砥柱铭》,在圈内被指有赝品之嫌。事实上,于2010年4月才成立的雅盈堂,在当年6月的某大型拍卖公司春拍上就出手阔绰地以4.368亿元的“天价”拍得《砥柱铭》,随后将该拍品作为抵押,利用信托产品进行融资。截至去年年底,雅盈堂融资总额已高达8.7亿元,而圈内此前有人爆料称,《砥柱铭》实际成交价仅为8000万元。
虽然问题信托各有各的“原罪”,但不难看出,作为一手托着项目,一手托着投资者资金的信托公司,在发行产品过程中天平惯性向融资方倾斜,是导致风险聚集的根源。有人认为,问题产品屡屡出现,也给某些只顾业绩的信托公司敲响了警钟,这将有利于整个行业在以后的业务发展过程中充分重视风险控制。
但也有人士认为,在疯狂逐利、唯佣金与手续费马首是瞻的环境之下,风险控制与尽职履责对于信托业来说都是“奢侈品”。7月18日,毕马威在其官方站上发布中国信托业调查报告,该报告涵盖66家中国注册信托公司中64家的财务概要。行业的纯利润取得47%的增长,主要由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上升带动,有关收益目前占行业总收入的73%。
银行失察:
销售渠道“帮凶”无罪?
在中诚信托事件中,某国有大型银行作为承销渠道是否应与信托公司“分罪”的讨论一直未停,但银行业内已经形成一种观点,即在整个信托关系中,只有信托公司才是信托计划的管理人,需履行受托人义务、谨慎管理信托资产。而商业银行只是信托资产的托管人,其义务只是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不对投资者承担因受托人过失的赔偿。在信托产品发行、兑付期间,银行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银行仅仅是个承销渠道搭配合适的处方。即便不使用银行发售,信托公司也会有其他的渠道。从目前出现的问题看,信托公司在项目筛选上能力还需增强。对银行而言,既然已经扮演了主承销渠道,对信托产品投向和风险跟踪的工作还需勤勉。”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业研究中心主任表示。
更多人则认为,虽然银行在信托产品暴露问题后能轻易摆脱赔偿,但其失于尽职监督的很难推却。在中诚信托事件曝光后,多家金融调查研究机构纷纷对我国信托业发展与银行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相关报告认为,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在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是信托公司最早、最大、最有力的合作者。银行以众多分支机构和盘根错节的客户资源吸引着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也有着自己的优势,两者一度互补性极强。当然,在早期合作中,银行对信托公司的态度是可有可无,但在本轮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与信托公司联合开发信托业务已经成为银行获取利润的重要途径。共同的利益让两者走到一起,而在这一阶段后期,银行逐步主导了银信合作,对信托的使用显得愈发轻车熟路,信托公司成为银行综合化经营(混业经营)的有效工具。
这也恰恰是问题的根源。以目前集合信托产品频频爆发问题为例,由于许多业务由一些大银行一手操办,比如推荐项目、代理募集资金,发生问题的原因又可能是银行并未事前认真评估所推荐项目的风险,也可能是信托公司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或被胁迫)草率审议通过。此时谁该承担或许已经成为双方“反目”的源头。成品油今年首次降价已步入倒计时。 国际油价连续两个月来震荡下挫业内人士认为,这也给一直以来满足于“通道型”业务的信托公司敲响了警钟。另外,长期银信合作的模式助长了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信托公司自己省心省力,收获也颇丰,同时也造成了信托公司的惰性,越来越依赖银行,失去了独立判断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监管困局:
看似“严管”实则“难管”
在我国,获得信托公司牌照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截至目前,我国注册信托公司也不过60余家。也正因为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因此信托不仅需要制度基础,更与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联。金融监管部门所继承的历史传统、国家赋予其的使命与职责、各种现实条件、对金融业务特性的理解等,促使监管部门形成一定的风格与理念,从而影响着这一行业的发展模式,信托业也不例外。
据信托行业资深专业人士邓举功介绍,由于历史的渊源,信托公司一直被留在了的监管范围之内,直至2003年后分离设立。一方面,银监会工作重心是监管银行,这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稳定运行,信托公司的地位并不突出;另一方面,信托这种资产管理业务完全不同于银行的存、贷、结算等信用业务,尤其信托是国外舶来品,需要银监会投入相当大的人力、工作量,这给习惯于监管银行的银监会带来挑战。
据了解,信托公司划归银监会非银行业务部(简称“非银部”)主管,该部门同时还要监管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不同于信托公司,也不同于银行,非银部的工作内容复杂性可见一斑。信托公司的业务涉及面广,不仅非银部内部需要研究,有时还经常需要协调其他部门。非银部中真正专职负责信托事务的是其下属的信托处,人手少,一部分人员缺乏信托公司的实践经验。银监会派出的各地银监局的状况也无法满足信托业务监管的需要,最终会出现出问题之后再堵截监管的现象。更有一些信托公司也惯于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出了问题再推脱。
对此邓举功认为,根据信托法理,信托公司只要尽责,并无保证收益或赔偿投资者的法律。随着一些信托公司轻率设立信托产品,发生问题的信托产品有增多的迹象,信托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日渐成为焦点。但如何认定信托公司存在主观欺骗、欺瞒误导是个艰巨的工作。另外,信托产品涉及的当事人中,除了投资者之外,还有发行人(受托人)、代销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投资顾问)、财务顾问(安排人)等多个主体参与,有的时候受益最大的不一定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信托公司应该承担主要的法律吗?其他各方应该分担吗?是否需要立法约束其他合作者的不当利益诉求?这些问题都有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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